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625民初1048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安建筑公司)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育安建筑公司提交新证据,本院于2020年05月2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原告育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洪广,被告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育安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12828元,庭审中育安建筑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12520.57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日,育安建筑公司在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为3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为每人每天100元。施工地址为博兴县博瑞蛋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年产10万吨单一饲料循环经济示范项目。2018年9月28日10时许,被保险人盖茂贞、窦连社等人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受伤,盖茂贞被送往博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0椎体骨折等,住院治疗41天后出院,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62909.72元。经鉴定盖茂贞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育安建筑公司及项目经理孙庆海对盖茂贞进行了赔偿,盖茂贞将保险权益转让给了我公司,保险事故发售,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至今未理赔。
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育安建筑公司需提供证据证实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并证实伤者的各项损失得到了育安建筑公司的赔偿,我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育安建筑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一份,拟证实育安建筑公司在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经质证,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对保单无异议,但提出保单第三条约定意外伤害事故索赔时提供安检局的事故证明。育安建筑公司提交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与本保单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匹配,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为和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在职全职员工,与保单中的被保险人育安建筑公司的建筑工人不一致。育安建筑公司根据其提交的保险条款主张伤残比例十级按照10%的比例、九级伤残按照20%的比例赔偿不准确,庭后提供证据证实十级伤残按照5%、九级伤残按照10%的比例赔偿。经审核,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对保单无异议,故对保单依法予以确认。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对育安建筑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中载明的伤残赔偿比例有异议。经审查,上述保险条款盖有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的骑缝章,真实性应予确认。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虽对其真实性和伤残赔偿比例有异议,并于庭后提交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但该保险条款并未载明伤残赔偿的比例,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2.育安建筑公司提交的劳动用工合同一份,拟证实被保险人盖茂贞是育安建筑公司的职工。经核实,盖茂贞确系育安建筑公司的职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育安建筑公司提交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各一份、医疗费发票4份,拟证实事故发生后盖茂贞被送往博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0椎体骨折等,住院治疗41天后出院,支付医疗费62909.72元。经质证,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4.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拟证实盖茂贞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经质证,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提出该鉴定意见为育安建筑公司单方委托,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经审核,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虽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事实和理由,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对其异议不予采信,对该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
5.民事调解书一份,拟证实育安建筑公司及项目经理孙庆海对盖茂贞进行了赔偿。经质证,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提出该份调解书是孙庆海与盖茂贞达成的赔偿协议,育安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育安建筑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经审核,上述调解书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6.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拟证实盖茂贞将保险赔偿金请求权转让给了育安建筑公司。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且上述转让协议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依法予以采信。
7.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实育安建筑公司有施工资质。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31日,育安建筑公司在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期限为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人。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一级为一级,最轻一级为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0000元/人,医疗费用在扣除20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赔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为100元/人/天,住院绝对免赔天数为3天。
2018年9月1日,育安建筑公司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曾用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险,保险期限为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为400000元/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40000元/人,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赔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为50元/人/天。
上述两份保单均载明施工地址为博兴县瑞博蛋白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工程名称为年产10吨单一饲料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2018年9月10日,育安建筑公司与盖茂贞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自2018年9月10日至工程竣工。2018年9月28日,被保险人盖茂贞等人在涉案施工项目中发生事故并受伤,在博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1天(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1月8日),支出医疗费62909.72元。后,博兴县中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博兴司法鉴﹝2019﹞临鉴字第34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盖茂贞构成人身保险九级伤残。
后,盖茂贞将孙庆海(育安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及育安建筑公司诉至博兴县人民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2019)鲁1625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孙庆海一次性赔偿原告盖茂贞各项损失124597.72元,扣除已支付的62908.72元,余款61689元,分两次支付,当庭支付20000元,原告盖茂贞配合被告孙庆海签完保险理赔手续(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险)之日起5日内,被告孙庆海支付原告盖茂贞41689元,逾期支付则赔偿原告盖茂贞损失10000元;二、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9月28日,盖茂贞出具《保险赔偿权益转让书》,将其对亚太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权转让给育安建筑公司,并在该权益书上签字捺印。
对于调解书中的余款61689元,孙庆海实际支付给盖茂贞55000元
判决结果
一、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83800元;
二、驳回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已减半),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50元,由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李红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俊青
书记员付茜
判决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