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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翔
联系方式:0731-88629183
注册时间:2013-11-28
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与振兴路交汇处302房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管道和设备安装;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机电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劳务分包;苗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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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与郭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702民初1265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祺公司)与被告郭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谢守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伟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郭勇赔偿伟祺公司材料款370148元及从2018年11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按2%的月利率计算);以及原来与天时沥青上诉到中院的上诉费6500元、律师咨询费10000元;2.依据伟祺公司与郭勇签订的《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书》第六条第六款和第七条中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郭勇赔偿100000元的损失;3.郭勇承担本案诉讼费。 郭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伟祺公司(乙方、中标人)与案外人常德广播电视大学(甲方、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委托的校道提质改造工程采购中,成为甲方供应商,乙方向甲方提供总价值871664.37元全新标的(物资/工程/服务);交货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前;交货地点为芙蓉路998号;交货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方法及期限为项目进场时到付合同总款的30%、财政评审决算后付到合同总价款95%、余款5%到质保期付清。同日,伟祺公司(甲方)与郭勇(乙方)签订《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郭勇为该项目经济责任承包人(即承包方);工程名称为常德广播电视大学校道提质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常德广播电视大学,合同工期为120天;乙方在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后甲方同意按本工程最终造价的1%上缴甲方管理费,最终按实结算。2015年9月17日,郭勇(甲方)与常德市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常德广播电视大学校道提质改造“白改黑”工程施工劳务协议》,约定合作范围为常德广播电视大学校道提质改造“白改黑”工程沥青路面,乙方按要求完成“白改黑”工程沥青砼面层及其他作业的所有工作;沥青混凝土摊铺、碾压综合价为100元/㎡;乙方机械设备进场后,甲方支付1500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余款待本协议范围内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后两个月内付清,如甲方不能按时履约付款,对于剩余应付款项,甲方应按2%的月息付予乙方财务费用。2015年12月9日,郭勇与常德市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并签订工程计价证,确认工程总金额为391126元。因郭勇仅向常德市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元,经多次催讨拖欠的311126元工程款无果,常德市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遂于2018年3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伟祺公司、郭勇连带清偿常德市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施工款311126元;2.伟祺公司、郭勇按月息2%的标准向常德市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前述欠款自2015年12月9日至款项结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财务费用(截止2018年3月8日逾期付款财务费用为168008.04元)。该案审理期间,郭勇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书面承诺书,承诺:“关于常德市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天时沥青公司)诉常德广播大学,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伟祺公司),郭勇(我本人)欠款纠纷一案,鉴于伟祺公司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我,本人未能按期将该款支付给天时沥青公司,本人特此承诺如下:1.立即将所欠款项311126元及其相关利息全部支付给天时沥青公司;2.承担本案诉讼费;3.承担伟祺公司在本案的律师费(1万元整);4.如果本人未能按照承诺支付上述款项,给伟祺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本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因郭勇未履行上述承诺,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湘07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郭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11126元,并从2016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利息;二、驳回常德市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伟祺公司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湘07民终105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二、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郭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11126元,并从2016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三、驳回常德市天时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扣划伟祺公司370148元(含工程款本金31112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53622元、执行费5400元)。 另查明,案外人常德广播电视大学已将全部工程款792306元向伟祺公司支付完毕,伟祺公司扣除1%管理费后亦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郭勇。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书》、工程结算评审的报告、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收据及银行付款回单、(2018)湘07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2018)湘07民终105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2018)湘0702执1909号执行裁定书、扣划存款通知书、执行款领款表、执行结案通知书、银行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承诺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370148元及利息(利息以3701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3元,减半收取4456.5元,由郭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鲁祖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瑞 书记员彭禹颀
判决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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