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川行申841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熊刚因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锦江市场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简称锦江区政府)、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赔终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熊刚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故申请再审,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审、二审裁判,发回二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驳回熊刚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欧阳丹东
审判员毛学龙
审判员王轶贤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魏葭陵
判决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