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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涂祖美
联系方式:0857-4130856
注册时间:2015-06-04
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碧阳国际城兰乔圣菲16幢2单元3层02号房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规划、土地设计、园林绿化设计施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幕墙设计施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管道设计施工;通信设计施工(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设计施工;石漠化、水土保持开发、设计、施工;高标准农田设计施工;小流域治理设计施工;渠道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管理;机械租赁;建筑材料(含木材)及砂石料批发零售;建筑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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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5民终2404号         判决日期:2020-07-28         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骏鑫公司)、陈炼因与被上诉人邵波、原审被告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盛世骏鑫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邵波对上诉人盛世骏鑫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案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一、担保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或董事会决议同意,担保合法无效。二、邵波不是善意债权人。三、涉案民间借贷协议无效。邵波的银行流水清单看出,邵波与包括吴涛、陈炼在内的22个自然人存在大额、频繁的资金往来,存在职业放贷。 被上诉人邵波二审答辩称,盛世骏鑫公司章程未经公示,邵波不可能审查章程内容,担保承诺书不因公司章程约定而无效。 原审被告吴涛二审未作答辩。 原审原告邵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吴涛、陈炼立即偿还原告邵波的借款本金1854500元,并以18545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9日起向原告计付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吴涛、陈炼以被告盛世骏鑫公司的名义合伙修建七星关区何官屯镇龙汉小学,因工程保证金无钱交纳,被告吴涛、陈炼分期向原告邵波1664000元,约定利息按月2分计算,超期按5%计算。其中:2017年10月5日借款给被告吴涛10万元、2017年10月23日借款100万元给被告吴涛、2017年12月21日借款5万给被告吴涛、2018年1月22日借款2万给被告吴涛、2018年3月22日转款7万元给被告陈炼、2018年5月1日转款1万元给被告陈炼、2018年5月19日转款1.5万元给被告陈炼、2018年5月30日转款1.5元转款给被告陈炼、2018年5月31日转款2万元给被告陈炼、2018年6月12日转款1万元给被告陈炼、2018年9月13日转款3万元给被告陈炼、2018年11月21日转款25万元给被告吴涛、2018年11月23日转款5万元给被告吴涛、2018年12月24日转款0.1万元给被告陈炼、2019年1月12日转款0.5万元转款给被告陈炼、2019年2月13日转款0.9万元给被告陈炼、2019年2月22日转款0.6万元给被告陈炼、2019年3月8日转款0.3万元给被告陈炼到被告陈炼、吴涛账户上。2018年11月18日原告邵波、被告吴涛、陈炼双方对借款进行确认,共欠邵波1854500元(含项目约定的利润分红20万),被告吴涛、陈炼约定2019年1月31日支付60万元,余款1254500元于2019年3月18日全部付清。2018年11月20日被告盛世骏鑫公司对原告邵波上述借款作出承诺:从2018年11月20日开始,我公司名下陈炼、吴涛所挂项目工程款项但凡到公司账上马上通知邵波,由陈炼账上立即转入邵波账上,直到所欠款项全部还清为止。2019年2月份被告吴涛、陈炼所挂项目工程款拨款到被告盛世骏鑫公司的账上,该公司没有按担保承诺履行保证职责。原告邵波经多次催索未果的情况下,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准予其前述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7月2日,被告盛世骏鑫公司提出申请对2018年11月18日盖有“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书的印章进行鉴定,其否认该公章不是其单位备案的印章。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查明:该份委托书所盖的章不是盛世骏鑫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章,但该章一直是被告陈炼、吴涛在涉案工程中始终使用的公章,盛世骏鑫公司至今未报案处理过,故被告盛世骏鑫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已经查清,没有再鉴定的必要。 另查明:1、被告陈炼、吴涛挂靠被告盛世骏鑫公司在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政通安置房项目,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告盛世骏鑫公司付款36万元,被告盛世骏鑫公司未按协议支付给原告。2、被告陈炼分期向原告邵波共偿还了原告48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关于双方当事人借款的金额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微信显示,原告邵波共转款给被告吴涛、陈炼金额为1664000元,依法应当认定为本金。关于原告邵波与被告陈炼、吴涛协议约定项目利润分红20万,不属于借款本金的范畴,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盛世骏鑫公司辩称的其既不是借款人,又不是担保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根据2018年11月20日被告盛世骏鑫公司对原告邵波的承诺:从2018年11月20日开始,我公司名下陈炼、吴涛所挂项目工程款项但凡到公司账上马上通知邵波,由陈炼账上立即转入邵波账上,直到所欠款项全部还清为止。因陈炼、吴涛所挂项目工程款项都要进入该公司的账并由该公司实际掌控陈炼、吴涛所挂项目工程款项,该公司承诺到账后马上通知邵波并由陈炼账上立即转入邵波账上的意思应当理解为该公司对进入公司的陈炼、吴涛所挂项目工程款项付有必须要支付给原告的保证义务,而该公司在2019年2月28日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拨款到被告盛世骏鑫公司账上的36万元陈炼、吴涛所挂项目工程款项,没有按担保承诺履行义务,故应当按承诺承担履行保证责任,即对这36万元履行保证责任;同理,今后也应当履行承诺。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盛世骏鑫公司对被告陈炼、吴涛所向原告的所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陈炼、吴涛所挂项目工程款项被告盛世骏鑫公司支付的证据,故被告盛世骏鑫公司仅对支付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陈炼、吴涛偿还原告的金额,根据其提供的银行流水,只能证明其已经偿还原告邵波484500元;关于已经偿还的部分款项的定性问题,根据流水显示属于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0月份之间支付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被告吴涛、陈炼在2017年10月份借款为110万元,借款至2018年10月的利息,按上述法律规定,利息计算为396000元,超过法律规定利率的88500元认定为偿还本金。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吴涛、陈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邵波的借款本金1575000元,并以15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9日起向原告计付利息至1575000元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签担保协议后所支付给被告吴涛、陈炼的36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80元,减半收取107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涛、陈炼承担12470元,被告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判决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吴涛、陈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邵波的借款本金1575000元,并以15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9日起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36万元的范围内对陈炼、吴涛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费21480元,减半收取10740元,由陈炼、吴涛负担9240元,由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涛、陈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6000元,由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波各负担3000元。二审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上诉费21480元,退回15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红梅 审判员李厚军 审判员张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钦越
判决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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