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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79944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长山
联系方式:010-83453888
注册时间:2010-03-31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7号楼10-14层
简介:
投资与资产管理;技术中介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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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61266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以下简称光电研究院)、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发展集团)(同时提及时称二被告,分别提及时称名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鑫,被告光电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中关村发展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对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被告偿还大地公司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897.93万元;3、二被告归还大地公司货款、利息、违约金合计171.27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视公司于2006年8月2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150万元,二被告为中视公司股东。2016年8月26日中视公司被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中视公司股东未发生变更。2015年7月10日,大地公司与中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中视公司应当归还大地公司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起算),案件受理费49301元由中视公司承担。2015年6月8日大地公司与中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中视公司应当返还大地公司货款120万元并承担3.6万元的违约金,逾期加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中视公司承担。2016年3月大地公司依据上述判决,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中视公司始终没有履行债务。2016年8月中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二被告作为中视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依法对中视公司进行清算,但却怠于履行其股东义务,导致大地公司债权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大地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光电研究院辩称,不同意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2015年,光电研究院发现中视公司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后,马上向海淀法院提出解散之诉,要求对中视公司进行解散清算。2017年7月海淀法院判决中视公司解散,在诉讼中,中视公司的大股东贾中达和北京东方海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利公司)都未到庭参加诉讼,据光电研究院了解,东方海利公司与贾中达是一致行动人,中视公司的全部账册、材料都被其控制。判决后,光电研究院联系东方海利公司和贾中达,拟对中视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并对东方海利公司和贾中达通过邮寄寄送了召开股东会的函,但两者没有接收函件,也没有参加股东会,所以未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其后光电研究院就东方海利公司和贾中达藏匿财务账册一事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进行刑事报案,但未被受理。光电研究院认为,光电研究院已经全面履行了股东义务,中视公司未能进行清算,责任不在光电研究院,光电研究院不应当对中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光电研究院现在正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中视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因按照公司法规定,债权人提起强制清算申请是最正常的途径,但债权人一直未提起,因此光电研究院愿意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被告中关村发展集团辩称,大地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一、中关村发展集团投入中视公司的资金系政府对产业项目的支持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中关村发展集团不参与中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且对中视公司没有经营、管理、控制权,亦不掌握公司财务账册,中关村发展集团不应承担中视公司的债务。(一)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中关村发展集团具有受托进行重大项目股权投资的职责。中关村发展集团成立于2010年3月31日,是北京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快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加大市级统筹力度,运用市场化手段配置创新资源的国有大型企业。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中关村发展集团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的功能和任务开展工作:一是引进重大项目和统筹产业布局。二是统筹融资,用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受市政府委托,进行重大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政府重大项目股权投资资金,通过股权投资与股权激励相结合,支持重大产业化项目和成长性好的企业。(二)中关村发展集团投入中视公司资金系政府对产业项目提供的资金支持,不以盈利为目的。2010年12月,中关村发展集团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签订《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政府股权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书》,依据《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性文件,经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联席会审议通过,中关村管委委托中关村发展集团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向中视公司投入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大屏幕激光显示项目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2010年11月19日,东方海利公司、光电研究院、贾中达、中关村发展集团、中视公司签订《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该协议鉴于部分明确中关村发展集团投资资金来源于中视公司向北京市科技重大项目和产业化项目资金联席会议申请的北京市政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资金。第8.1款约定了在公司上市前或政府政策要求及原股东认为适当时,中视公司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或原股东有权收购中关村发展集团所持的中视公司股权,中关村发展集团不应提出异议。第8.2款约定中关村发展集团转让所持中视公司的股权时,中视公司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或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上述两款约定的收购价格均为中关村发展集团投入中视公司所有出资(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加上中国人民银行于第一笔增资款项支付日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中关村发展集团投入的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三)中关村发展集团不参与中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政府股权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书》第二条第4项约定,中关村发展集团一般不直接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第7.2.2项约定中关村发展集团不参与或干预中视公司的经营决策。(四)中关村发展集团作为小股东不管理中视公司的财务账册文件。中关村发展集团受托投资中视公司,仅持有其6.98%的股权,作为小股东对中视公司经营、管理没有控制权,亦不掌握公司财务账册,2014年中视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B座4层、5层的经营场所及经营场所内全部物品被海淀法院查封。中关村发展集团对于中视公司公司诉讼、解散、清算等工作均积极参与,中关村发展集团作为小股东,在掌握公司财务账册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对中视公司未能清算并无责任。综上,从资金性质来看,中关村发展集团的股权出资为政府对产业项目提供的资金支持;从中关村发展集团的股东权益来看,中关村发展集团不因股权投资享有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亦不掌握公司财务账册,中关村发展集团在中视公司不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中视公司未能清算并非中关村发展集团的原因,如让中关村发展集团承担中视公司的债务,导致中关村发展集团的权责不对等,显失公平,因此,中关村发展集团不应就中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中关村发展集团积极履行股东清算义务,因中视公司股东东方海利公司、贾中达无法取得联系且中视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东方海利公司、贾中达控制,中视公司未能清算并非中关村发展集团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人的侵权责任。其适用的法理基础是法人人格否定理论和侵害债权理论。因此,清算义务人承担上述清算赔偿责任,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清算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即在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开展清算事务或未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清算事务,主观上存在不作为的过错,或者不适当执行清算事务,侵犯债权人利益。第二,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债权人的直接损失。第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财产或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中关村发展集团同光电研究院积极协调研究中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没有怠于履行股东清算义务,因中视公司股东东方海利公司、贾中达无法取得联系且中视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第三人控制,才导致中视公司无法清算,中关村发展集团是否履行清算义务与中视公司对大地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不具有因果关系。理由如下:(一)中关村发展集团同光电研究院积极协调研究中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没有怠于履行股东清算义务。2015年11月20日,光电研究院向海淀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散中视公司。在此期间,中关村发展集团积极参与诉讼并请示中关村管委同意中视公司解散并进行清算。中视公司、贾中达、东方海利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海淀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解散中视公司的判决。2018年1月8日,光电研究院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公证下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中视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关于召开中视公司股东会的函》,召集公司股东于2018年2月5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议题为:对中视公司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2018年2月5日,中视公司股东光电研究院及中关村发展集团如期参会,但由于股东贾中达、东方海利公司没有参会且无法取得联系,同时贾中达没有提供公司财务账册及公司文件等清算资料,股东会最终未能召开。中关村发展集团仅持有中视公司6.98%的股权,依据我国公司法以及中视公司章程的规定,难以自行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或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但中关村发展集团一直同中视公司另一持股18.60%的股东光电研究院积极协调研究中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没有怠于履行股东清算义务,更不存在滥用股东身份逃避债务的故意。(二)因中视公司股东东方海利公司、贾中达无法取得联系且中视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第三人控制,导致中视公司无法清算,与中关村发展集团无关。2016年3月,中关村发展集团委托会计公司对中视公司“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政府股权投资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但中视公司未提供任何用于审计的材料,中视公司的账册存在解散事由之前以及之后均没有由中关村发展集团持有或控制。2018年1月8日,光电研究院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公证下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中视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关于召开中视公司股东会的函》,召集公司股东于2018年2月5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议题为:对中视公司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由于中视公司的财务账册一直由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贾中达持有,光电研究院在函件中特别通知贾中达在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将中视公司的财务账册及公司文件等清算资料提交光电研究院,以便于中视公司完成清算。2018年2月5日,中视公司股东光电研究院及中关村发展集团如期参会,但由于股东贾中达、东方海利公司没有参会且无法取得联系,同时贾中达没有提供公司财务账册及公司文件等清算资料,股东会最终未能召开。2018年11月14日,中视公司办公场地的物业公司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租赁情况的说明》,表示由于海淀法院于2014年将中视公司的经营场所及经营场所内全部物品予以查封,因此将位于中视公司经营场所内的物品、文件资料存放于海淀法院查封原处。因此,因中视公司股东东方海利公司、贾中达无法取得联系且中视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其控制,才导致中视公司无法清算,与中关村发展集团无关,中关村发展集团是否履行清算义务与中视公司对大地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不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中关村发展集团没有参与中视公司的经营、也没有管理公司账册文件,中关村发展集团并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亦与中视公司不能清偿所负大地公司的债务无关,根据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本类案件的审判指导,中关村发展集团不应就中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视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3日,东方海利公司持股69.77%,光电研究院持股18.6%,中关村发展集团持股6.98%,贾中达持股4.65%,贾中达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月14日,大地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中视公司、贾中达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判令中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大地公司归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贾中达就中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301元由中视公司负担,贾中达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5月19日,大地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中视公司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判令中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大地公司返还货款1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6万元。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中视公司负担。 判决生效后,中视中科光电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大地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中视中科光电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作出(2016)京0108执3289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6年8月2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中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决定:依法吊销中视公司营业执照。 另查,2015年光电研究院以中视公司为被告,贾中达、东方海利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为第三人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光电研究院及中关村集团依法参加诉讼,中视公司、贾中达、东方海利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42923号民事判决,查明:自2014年1月起中视公司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并涉及多起诉讼,有多起案件进行了执行程序,因无法清偿债务,其公司经营场所及内部办公用品被法院依法查封。2015年7月27日经北京法院网公告对中视公司的办公用品进行了拍卖。光电研究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其他股东发出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函件,但股东贾中达及东方海利公司均无人接收函件,因二者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故无法形成决议。该判决认定,光电研究院持有中视公司的股东表决权超过10%,中视公司对外负债金额巨大,在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后已无法正常维持公司运营;贾中达及东方海利公司作为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在无法联系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在此情况下,中视公司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依法判决解散中视公司。 上述判决生效后,光电研究院向贾中达及东方海利公司分别以公证的形式送达《关于召开中视公司股东会的函》,拟定于2018年2月5日召开股东会研究对中视公司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因二股东无法联系,股东会最终未召开,中视公司尚未进行清算。 以上事实,有原告大地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2015)海民(商)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2016)京0108执3289号执行裁定、章程,被告中关村发展集团提交的(2015)海民(商)初字第42923号民事判决、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952元,原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唐盈盈 人民陪审员朱玉凤 人民陪审员王怀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宫颖
判决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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