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2民申41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康瑞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29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未对涉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能够证实其依约履行监理工作义务的证据,原审判决支持监理费1169054.1元,无证据证实。据此,申请人请求:撤销(2019)内029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邢海峰
审判员宋博
审判员王维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瑞敏
书记员魏娜
判决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