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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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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玉涛、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乐山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案号:(2019)川11委赔7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赔偿请求人钟玉涛以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申请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下简称“市中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乐中公刑赔决字〔2019〕01号刑事赔偿决定以及乐山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作出的乐公赔复决字〔2019〕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5月6日,赔偿请求人钟玉涛以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向市中区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局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了钟玉涛的赔偿申请,并于2019年7月1日作出了乐中公刑赔决字〔2019〕01号刑事赔偿决定,载明:钟玉涛持刀砍向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已经严重危机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民警具有合法持枪资质,在采用口头警告、鸣枪无效的紧急情况下,开枪射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民警属于依法使用武器。钟玉涛的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赔偿。 2019年7月3日,赔偿请求人钟玉涛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乐公赔复决字〔2019〕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载明:钟玉涛持刀砍向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已经严重危机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民警具有合法持枪资质,在采用口头警告、鸣枪无效的紧急情况下,开枪射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市中区公安分局张公桥派出所处警开枪射击属于依法使用武器,钟玉涛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市中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乐中公刑赔决字〔2019〕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钟玉涛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的请求事项: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市中区公安分局赔偿因违法行为给钟玉涛造成的一切损失,共计赔偿514313元。其理由:钟玉涛为精神残疾人,2014年3月被确认为残疾等级二级。2017年2月17日上午,其在乐山市市中区北门桥小区突然发病,其母叶贵友打110报警。张公桥派出所接到指令后派出民警前往协助把其送到犍为的精神病医院治疗。钟玉涛见到民警后情绪失控,当日上午10:40左右,钟玉涛被民警枪击,导致大腿内侧严重受伤。后送往武警四川总队医院治疗,经抢救后生命体征平稳。其病例资料显示,钟玉涛因枪击伤致大腿疼痛、出血伴活动受限3+小时,于2017年2月17日入院,并于2017年3月3日在全麻下进行手术。后钟玉涛于2017年10月18日向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钟玉涛前后共住院三次,共计278天,前期部分医疗费用已由张公桥派出所垫付,现花去医疗费11788元。张公桥派出所民警在非紧迫情况下,不应当使用枪械。民警在此次处置过程中超过必要限度。民警的不法行为,导致钟玉涛受伤致残,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造成钟玉涛九级伤残的结果。现在生活不能自理,长期住院。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由人民警察所属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对钟玉涛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叶贵友打电话向犍为县公安局石溪派出所报警,请派出所派员协助其将患有精神病的儿子钟玉涛送至犍为县人民医院精神科治疗。2017年2月17日10时许,犍为县公安局石溪派出所指派民辅警三人驾驶川L×警车前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456号2栋1单元1号叶贵友家劝钟玉涛去就医,钟玉涛拿起桌子上的长约二、三十公分的水果刀追砍民辅警,并拿起砖头将川L×警车前挡风玻璃砸坏。民警撤离过程中拨打110请求市中区警方支援。 市中区公安分局张公桥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市公安局110关于“有一名男子在北门桥林业局内持刀砍人”的转警指令后,立即驾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台川L×车的前挡风玻璃被损坏,民警正向群众了解情况时,突然钟玉涛手持约二、三十公分长的水果刀从川L×车车尾沿着警车向站在车头的民警冲来,民警立即发出口头警告,钟玉涛不听警告,继续持刀冲向民警,冲至警车后门时,民警立即拔出手枪,鸣枪警告同时口头警告,钟玉涛继续持刀到加快速度冲向民警,冲至警车前轮离民警仅有一米多不到两米的距离时,民警为防止被砍杀,开枪射击,击中钟玉涛的右大腿,钟玉涛倒地后民警立即停止使用武器,控制钟玉涛,立即拨打120对伤员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同时向市中区公安分局报告用枪情况。 2019年5月6日,赔偿请求人钟玉涛以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向市中区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局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了钟玉涛的赔偿申请,并于2019年7月1日作出了乐中公刑赔决字〔2019〕01号刑事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2019年7月3日,赔偿请求人钟玉涛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乐公赔复决字〔2019〕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中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乐中公刑赔决字〔2019〕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赔偿义务机关市中区公安分局提供的叶贵友的陈述、证人证言、接处警登记表、石溪派出所出警情况证明、张公桥派出所民警用枪报告、现勘材料、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关于民警用枪调查报告、乐中公刑赔决字〔2019〕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乐公赔复决字〔2019〕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及本案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维持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乐中公刑赔决字〔2019〕01号刑事赔偿决定; 二、维持乐山市公安局乐公赔复决字〔2019〕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合议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判决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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