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李长松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冀0827执663号
判决日期:2020-08-10
法院: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与被执行人李长松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冀0827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05月0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长松缴纳罚款0.4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05月0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05月09日、2020年07月06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长松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李长松银行存款3110.38元(缴纳执行费50元、缴纳罚款3060.38元),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投保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李长松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到宽城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长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7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杨润国
审判员何继伟
审判员马立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冯荣生
判决日期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