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1321执保13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07
法院:砀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砀山县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0)皖1321民初1329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娄底分行营业部的账户61×××47存款7805922.33元,冻结期限为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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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判决日期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