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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力
联系方式:18223067776
注册时间:2018-10-10
公司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广宇路169号2幢1-1号202室
简介:
许可项目:营业性演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网站设计与开发;网页制作;APP应用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文艺创作,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备案),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个人商务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用电器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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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泽华与谭力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230民初1949号         判决日期:2020-08-06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泽华与被告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立派公司)、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泽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琴、但蜀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拍立派公司、谭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蒋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从2019年10月30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拍立派公司系谭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谭力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25日,谭力因拍立派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蒋泽华借款,三方签订《借条》,约定蒋泽华作为出借人,拍立派公司作为借款人,谭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出借金额为160000元,借款于2019年10月30日到期,在期内偿还不付利息,逾期不还以年利率24%支付本金利息,同时约定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借款,由其承担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费用。蒋泽华按照拍立派指定的账户打款后,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躲避还款,原告遂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拍立派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谭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蒋泽华与被告谭力系朋友关系。谭力系拍立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拍立派公司需资金周转向蒋泽华借款。2019年9月24日,蒋泽华向拍立派公司转账50000元。次日,拍立派公司向蒋泽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因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周转,于2019年9月25日向出借人蒋泽华借到人民币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二个月,2019年10月30日到期,如到期未还,按借款本金利息年利率为24%支付利息。借款由出借人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人,借款人已实际收到上述借款。如到期未还清,借款人愿意承担出借人通过公诉等方式追讨借款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有管辖的法院管辖。”拍立派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盖章,谭力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借条出具后,2019年9月27日,蒋泽华向拍立派公司转账100000元;同年10月12日,蒋泽华向谭力转账10000元。借款期满后,拍立派公司未向蒋泽华还款。 另查明,原告蒋泽华为保证本案借贷债权实现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中华联合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江北区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渝0105民初27688号裁定,准许蒋泽华的保全申请,并冻结了拍立派公司和谭力的银行账户。蒋泽华为此支付保函费1000元、保全费1320元。 还查明,蒋泽华为本案诉讼,与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8000元。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庭进行了诉讼。 再查明,蒋泽华诉拍立派公司、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7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借条约定的借款争议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于2019年12月6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及保函费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费发票、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泽华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从2019年10月31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为止; 二、被告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泽华保函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谭力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蒋泽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2.66元,减半计收1771.33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共计3091.33元,由被告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黎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湛野 书记员陶袁瑶
判决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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