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松林、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322执1651号
判决日期:2020-08-05
法院: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松林申请执行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8月27日许松林在(2018)豫1322执2025号案件中出具结案证明(内容:(2015)南民再终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利息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件已执行完毕),2020年6月3日许松林向本院再次递交执行申请,申请执行(2017)豫132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2015)南民再终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利息部分。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表示其公司申请执行裕邦佳合公司执行到位款项为工程款,利息部分尚未执行到位。其不应向申请人支付款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阅卷宗核实,(2015)南民再终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在2018年8月27日后至今执行到位30000元,且收据中标明为工程款,利息部分尚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2015)南民再终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利息部分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2020)豫1322执16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顾东升
代理审判员代维
代理审判员周茂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王子铭
判决日期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