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运保、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1202执61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05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运保与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鄂1202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5462.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义超
审判员彭亚华
审判员李启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陈旺
判决日期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