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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陕04执异64号         判决日期:2020-08-05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伟对本院查封房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刘伟称,其于2015年6月23日与女皇公司签订了塞纳绿洲认购协议书,购买女皇公司开发的塞纳绿洲小区1栋2单元1501号房屋,交纳购房款465272元。女皇公司在2017年10月10日向异议人交付了房屋,收房后异议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咸阳中院查封异议人房屋并公示拍卖,异议人认为其是房屋实际购买人,合法购买了该房屋,并装修入住,也交纳了应交的房屋款及物业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特向咸阳中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女皇公司开发的塞纳绿洲小区1栋2单元1501号房屋的查封措施,并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宏盛公司称,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应移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二、异议人可能与被执行人女皇公司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意图在执行程序中对查封财产主张优先权,构成虚假诉讼罪。审查法院在审查上述事实确凿后应将上述事实或异议人异议申请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确定异议人与女皇公司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罪;第三、女皇公司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宏盛公司与女皇公司的诉讼中,应宏盛公司的申请,陕西高院于2016年10月17日向咸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发出(2016)陕民初11号协助执行通知,查封了塞纳绿洲项目1号、2号、4号、5号、6号、7号楼等共90余套房产。查封后,宏盛公司发现女皇公司有违反人民法院裁定,私自对外宣传出售被查封房产且承诺可以办理网签的违法犯罪,针对这种情况,宏盛公司立即向陕西高院递交了情况反映。宏盛公司保留对女皇公司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权利,并针对有关房屋管理部门及相关司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或放任或其他过错过失,保留追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宏盛公司没有看到查封之前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涉案不动产在查封之前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应该提交相关建房进度材料,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中收款收据有些都是在查封之后的,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请求,而且他们说是善意取得我们现在也无法确认。 被执行人女皇公司称,涉案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有效合同,案外人已经交了房款,我们已经交付了房屋,我们认为应该解除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最终判决由被执行人女皇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宏盛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1050765.22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工程进度款利息人民币4700589.97元。宏盛公司据此向陕西高院申请执行,2019年7月30日,陕西高院作出(2019)陕执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3号民事判决指定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19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9)陕04执3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财产。 2019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9)陕04执3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陕西高院依据(2016)陕民初11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房产继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任何转移、抵押、变更等手续。并于2019年10月17日向咸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送达(2019)陕04执30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9)陕04执3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年3月17日,因被执行人女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9)陕04执302号之一公告,拟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女皇公司名下“塞纳绿洲”小区57套房产强制执行,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女皇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宏盛公司的债务。 本院另查明,2016年9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宏盛公司与被告女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宏盛公司向陕西高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女皇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亿元整或查封、扣押女皇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28亿元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民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亿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相当于1.28亿元财产。 2016年10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民初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咸阳市塞纳绿洲项目1号、2号、4号、5号、6号、7号楼在售住宅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对房产进行网络签售、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2016年10月24日,咸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签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民初1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陕民初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还查明,2015年6月23日,案外人刘伟与女皇公司签订塞纳绿洲认购协议书,认购女皇公司开发的塞纳绿洲项目1-21501号房屋,建筑面积暂定122.44平方米。后刘伟将购买人变更为刘兴华和雒润珍,该更名女皇公司在收款收据上盖章确认。刘兴华和雒润珍收房后又将该房屋更名为刘伟。女皇公司共计收到塞纳绿洲项目1-21501号房屋房款465272元。根据咸阳鑫梦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收费票据显示,塞纳绿洲项目1-21501号房屋最早于2017年10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案外人刘伟自认女皇公司于2017年10月向其交付房屋。塞纳绿洲项目1-21501号房屋系被查封房产之一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刘伟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杨党代 审判员陈寒瑛 审判员王高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范莹
判决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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