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鄂1202执229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05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2019)鄂尚诚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82623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义超审判员彭亚华审判员彭亚华
审判员李启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陈旺
判决日期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