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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郝金根
联系方式:13894197613
注册时间:2013-01-09
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塑钢窗生产、制作与安装,机械设备租赁,施工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室内外标识标牌设计、制作与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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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佳合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王秀娟及松原市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赉县鹤鸣扶贫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民申1524号         判决日期:2020-08-04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镇赉县佳合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秀娟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松原市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公司)、镇赉县鹤鸣扶贫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8民终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佳合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佳合公司与王秀娟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争议与金昊公司、鹤鸣公司及修路工程无关,应由佳合公司与王秀娟自行解决。虽然王秀娟因供料方佳合公司的原因参与了工程,但因佳合公司并不是工程的合同主体,无权对外发包,且王秀娟仅支付2.4万元人工费,整个工程并无其它投资,在此前提下认定王秀娟是实际施工人,并判决支付剩余30%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工程的全部投资都是由金昊公司完成,王秀娟是否参与施工没有影响金昊公司正常施工。28标段施工中所有的中标、实际施工、验收、申请拨款、缴纳税金、交付保证金、开具发票等手续均由金昊公司完成,金昊公司共投资近300万元,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工程款计算有误。工程结算需要将应缴税金、材料款、人工费及其它费用计入成本后才能计算出应付工程款。本案中,施工期间金昊公司支付材料款200万元,支付人工费428690元,交纳农民工保证金13159元,交纳工伤保证金0.27万元,缴纳税金257967.58元,缴纳资源税21165.3元,缴纳所得税20065.47元,而王秀娟仅支付人工费2.4万元,原判决计算得出的应付王秀娟工程款数额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王秀娟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镇赉县佳合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岳航 审判员黄一鸣 审判员郭金专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崔桂香 书记员邵辉
判决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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