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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嘉鑫
联系方式:18845470832
注册时间:1992-01-15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建华路北段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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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波与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0804民初137号         判决日期:2020-01-21         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红波与被告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红波、被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红波诉称:2014年间,原告与被告达成共识,被告在原告处租赁钢脚架。直至2015年12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钢脚架租赁费6119元。2019年12月20日,原告与金大明、佳木斯市鸿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茗公司)分别签订了债权转让给原告。综上,被告未支付租赁费用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1、被告向原告支付钢脚架租赁费77554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计);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欠款数额及对账时间均无异议,仅同意偿还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同意承担诉讼费。另,原告每年应给付占用被告场地费40000元,合计四年,共计16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施工任务,于2015年11月前先后租原告金红波、金大明、鸿茗公司设备用于施工建设。2015年12月17日,各方对账,被告合计拖欠原告金红波等人设备租赁费775547元。后金大明、鸿茗公司先后将各自债权均转让与原告金红波。 以上事实有原举示的付款明细、债权转让证明及金大明、佳木斯市鸿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账务明细表、应付款明细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金红波设备租赁费7755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7755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日止);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隋德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芳卉
判决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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