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物资有限公司、金振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2执63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04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振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2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金振威支付申请执行人中瑞物资有限公司人民币货款本金8865079.31元、利息682611.14元,并支付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月1.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317元,申请执行费68720.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金振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金振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振威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金振威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金振威名下牌号为川A×××××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振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金振威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振威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金振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金振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6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濮剑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弘
判决日期
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