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瑞物资有限公司> 中瑞物资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瑞物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顾时杰
联系方式:0571-28202288
注册时间:2014-12-08
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8号蓝天商务中心501室
简介: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模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批发;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砖瓦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棉水泥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地板销售;石棉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软件开发;供应链管理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瑞物资有限公司、金振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2执63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04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振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2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金振威支付申请执行人中瑞物资有限公司人民币货款本金8865079.31元、利息682611.14元,并支付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月1.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317元,申请执行费68720.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金振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金振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振威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金振威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金振威名下牌号为川A×××××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振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金振威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振威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金振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金振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6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濮剑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弘
判决日期
2020-08-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