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14485号
判决日期:2020-08-03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5976.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5976.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399.88元,由申请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汤克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梦萦
判决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