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其英、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民申5409号
判决日期:2020-08-03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田其英因与被申请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公司)、莱芜钢铁集团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一审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以下简称莱芜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2民终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田其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过错明显,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被申请人有管理和维护涉案道路及排水设施,保证道路安全畅通的责任,被申请人未保证排水设施良好运行,是导致积水致使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这是被申请人长期怠于履行道路及排水设施维护义务的后果。被申请人不做任何警示提示,对事故的发生持放任的故意态度。被害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更不应当承担高于道路管理人的过错。受害人不可能知道河道淤塞的危险已经慢慢的形成。涉案道路排水沟淤塞,被申请人应当比被害人更清楚。二、原审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即使邵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只是对被申请人责任的减轻,一、二审法院对邵某死亡的责任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支持。法律不应当放纵被申请人不作为。在被害人遇难当天,其实还有一名路人驾车通过时溺亡,这件事在当地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莱钢公司提交意见称,莱钢公司对涉案路段并无管理权,邵某的死亡系极端天气状况下的自然灾害导致的,与莱钢公司无关,莱钢公司对邵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田其英的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金鼎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田其英的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田其英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金明
审判员冯波
审判员崔志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俊峰
书记员郭敏
判决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