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胜花、张绍富等与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1126民初1887号
判决日期:2020-08-03
法院: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胜花、张绍富、张慧娟与被告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鄂1126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张杰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鄂11民终544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重新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已发生重大变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田胜花、张绍富、张慧娟撤回起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吴慧
人民陪审员黄定
人民陪审员孙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莺歌
判决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