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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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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卢加红
联系方式:0738-8760055
注册时间:2010-03-16
公司地址:娄底市湘阳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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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妇幼保健院与娄底市兴立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1302民初1115号         判决日期:2020-08-03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娄底市妇幼保健院与被告娄底市兴立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娄底市妇幼保健院于2020年3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晓兰独任审判,书记员易想军担任记录,于202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底市妇幼保健院的代理人李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底市兴立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娄底市妇幼保健院诉称,2014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娄底市兴立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食堂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食堂场地,被告承包原告单位食堂,被告承包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证无间断提供膳食服务,并向原告每年支付承包费1万元,水电费另计。原告职工盒饭标准暂定为12元/份,如物价上涨,另行调价,承包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开始经营,原告除收取承包费用及水电费用外,按月向被告提前预付职工餐饮费用,在被告承包经营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预付职工餐饮费用2601590元,2017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经确认,原告尚有提前预付职工餐饮费用290376.70元未消费完毕,被告应当将该笔费用返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合同履行中存在搬迁等争议事由拒不返还,诉请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预付的餐饮费用290376.70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被告娄底市兴立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2014年6月1日,原告娄底市妇幼保健院与被告娄底市兴立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食堂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食堂场地,被告承包原告单位食堂,被告承包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证无间断提供膳食服务,并向原告每年支付承包费1万元,水电费另计。原告职工盒饭标准暂计为12元/份,如物价上涨,另行调价,承包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经营期间,原告除收取承包费用及水电费用外,按月向被告提前预付职工餐饮费用。原告共计向被告预付职工餐饮费2601590元,至2017年5月31日,承包合同到期后,经确认原告尚有提前预付职工餐饮费用290376.70元未消费完毕,原告将职工未消费完毕的餐费290376.70元垫付返还了职工。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娄底市兴立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娄底市妇幼保健院餐饮费共计人民币290376.70元,并自201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债务清偿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8元,由被告娄底市兴立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晓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易想军
判决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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