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10执异7号
判决日期:2020-08-03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资中县支行(简称农行资中支行)与四川银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银山化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内江投资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及《确认函》。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3)内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农行资中支行与银山化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03)内法执字第00145号,执行内容为:银山化工公司偿还农行资中支行本金X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农行资中支行提出申请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关于执行案件适用中止终结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款规定,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内法执字第00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2003)内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款终结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6年5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含下属农行资中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简称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农行资中支行与银行化工公司借款纠纷案【案号:(2003)内法执字第00145号】中享有的主从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四川分公司,农行资中支行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确认华融资产公司四川分公司为该案的合法债权人;2018年12月28日,华融资产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内江和正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内江和正公司,华融资产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确认内江和正公司为该案的合法债权人;2019年8月8日,内江和正公司与内江投资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再次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内江投资公司,并向本院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内江投资公司为该案的合法债权人
判决结果
变更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宏
审判员蒋靖
审判员王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于川
判决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