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集创家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05民辖终332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集创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8民初28158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集创家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集创家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重庆集创家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该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可能涉及集资诈骗犯罪,该公司的材料都在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封存,所以,本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杨兵
审判员肖飒
审判员潘小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邹琴
判决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