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华阳国际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追加变更申请人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内0627执异46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华阳国际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梅小东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梅小东为(2015)伊法执字第32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及收款收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2015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伊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主要内容为被:“一、……;二、被告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496437.35元;三、被告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风险保证金5000000元;被告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516834.93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案件号为(2015)伊法执字第3281号;2016年3月17日,本院依(2015)伊法执字第3281-1号执行裁定书,将华阳国际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梅崇华、梅小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追加梅崇华、梅小东为(2015)伊法执字第3281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5)伊法执字第32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对被执行人梅崇华、梅小东的执行;因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华阳国际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5)伊法执字第3281号之八执行裁定书,将(2015)伊法执字第32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另查明,2019年6月19日,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梅小东、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将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的案号为(2015)依法执字第3281号案件中的所指全部债权转让于梅小东,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并认可上述债权转让事宜……”。2019年6月20日,梅小东分两笔将债权转让款给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5月26日,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华阳国际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通知义务
判决结果
将(2015)伊法执字第32841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梅小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孟令志
审判员杜鹏程
审判员刘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雪晨
判决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