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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正
联系方式:0477-3115101
注册时间:2008-03-13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乌兰木伦大街西3号华莹馨城B座-2层-201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7月7日);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一般经营项目: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煤炭洗选加工;煤炭技术开发及综合利用;煤矿生产运营技术管理;煤炭生产技术服务;煤矿开采技术服务;掘进机租赁、维修、技术服务;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露天矿大型设备维修保养;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施工劳务(不含劳务派遣);劳务分包;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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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华阳国际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追加变更申请人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内0627执异46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华阳国际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梅小东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梅小东为(2015)伊法执字第32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及收款收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2015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伊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主要内容为被:“一、……;二、被告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496437.35元;三、被告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风险保证金5000000元;被告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516834.93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案件号为(2015)伊法执字第3281号;2016年3月17日,本院依(2015)伊法执字第3281-1号执行裁定书,将华阳国际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梅崇华、梅小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追加梅崇华、梅小东为(2015)伊法执字第3281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5)伊法执字第32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对被执行人梅崇华、梅小东的执行;因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华阳国际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5)伊法执字第3281号之八执行裁定书,将(2015)伊法执字第32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另查明,2019年6月19日,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梅小东、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将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的案号为(2015)依法执字第3281号案件中的所指全部债权转让于梅小东,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并认可上述债权转让事宜……”。2019年6月20日,梅小东分两笔将债权转让款给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5月26日,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华阳国际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通知义务
判决结果
将(2015)伊法执字第32841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梅小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孟令志 审判员杜鹏程 审判员刘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雪晨
判决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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