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西银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银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银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8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晖晖
联系方式:18077666978
注册时间:2017-12-01
公司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城中路西延长线中越边境中药材商贸物流中心百色项目“靖西市云天城”A6栋1025号
简介:
公路工程总承包、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养护、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电动助力车、农业机械器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环卫机械设备、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技术研发与推广、特种工程、城市化道路照明工程、道路清扫保洁服务、生活清运服务、金属门窗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施工劳务、园林绿化草种种植、工程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农业章与广西银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1081民初1102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靖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农业章与被告广西银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路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脱、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农业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及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0日,被告广西银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新甲乡大荷村大荷小学至峒丈屯排方片区产业路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使用重型(装载60吨)货车运输石头路经原告房屋时没有与房屋保持一定距离,直接紧靠原告房屋墙基行驶,造成原告房屋墙基地面凹下约0.8m,从而造成原告房屋的地面和天面结构严重开裂。事发后经“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作出了仲恒鉴字(2019)第SW3167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明确原告房屋开裂属被告拉石车重量大对地面产生震动和压力造成土层扰动,导致原告房屋损坏的事实。从鉴定结论至今,被告没有及时对原告房屋损坏部份进行修缮处理恢复原来状态。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西银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不合理诉求。本案中,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的房屋为其所有或目前归其代为管理,要证明房屋所有人一般是房产证、村委证明的祖宗房,新建的有审批表、土地使用证等,从《房屋结构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19]SW3167)可知,该房建于2016年,且是建在耕地面积上,理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从目前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看,原告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应没有处分权,故其不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目前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地板出现裂缝与被告有直接关联。首先,所鉴定的裂缝是新还是旧的不明确。现实中造成房屋出现的裂缝原因很多,时间也有差别,本案涉案房屋哪些裂缝与被告有关无法确定,但被告因此支付了8000元的鉴定费理应由原告返还被告,因原告原因造成被告工期延误,原告还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涉案房屋前门有一条主干道,有可能是主干道的重车过往振动所致,这种情况凡在公路旁边的房子或多或少都有所存在,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第三,鉴定报告书中的调查部分陈述也很明确,被告只拉了三车石料,所描述的影响(暂且认为有)也只是稍有(报告第11页第一段最后一行),而这种稍有影响任何在路边的房子有稍重车辆通过都会有所振动不足为奇,由此说明除被告拉这三车石料路过影响外还有其他因素,作为业主在建房时应该能够预见此情况。第四,被告所施工的范围是大荷小学至峒丈排方片区(包括涉案房子旁边的道路),工程设计单位为广西恒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察探测等不属于被告责任,业主单位或设计单位也没有说明该路段车辆通过有可能造成邻近房屋有损害风险的提示,被告施工没有存在违规操作,再者开裂的地板高于路面0.8米,受到的影响更是微无其微,被告不应当承担工程之外的任何费用。第五,被告承接修建该路段除车辆拉材料外还需要使用压路机进行振压,压路机进行振压所产生的振动后果比车辆通过的振动后果更为严重,如果原告认为该振动足于影响其房子结构可以在施工前要求业主单位及设计单位修改施工方案或请求他们赔偿而不是被告。第六,涉案房屋在鉴定报告书中已说明是框架结构,而鉴定结果框架没有受到影响,这足于说明被告所拉的三车材料与房屋开裂没有因果关系。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求,维护法律尊严及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被告银路公司承包新甲乡大荷村大荷小学至峒丈屯排方片区产业路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路面经过原告房屋的后面且紧靠房屋,路面标高比原告房屋地面低约0.8米,路宽约5.0米。2019年11月9日,被告工程车共三车拉石经过,车重加石重共约60吨。原告认为因为被告拉石车过重才导致其房屋地面板和天面板中部开裂,所以产生纠纷。2019年12月23日,靖西市新甲乡人民政府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恒公司)对原告房屋的上述现象进行评估鉴定,仲恒公司于2020年1月4日作出仲恒鉴字(2019)SW3167房屋结构可靠性检测报告,报告的原因分析:该房屋上部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或因承载能力不足而引起的损坏迹象。目前房屋出现的反应主要表现为:①地面板有开裂现象;②天面板中部有开裂现象。根据现场查勘的记录,该房屋的损坏主要为地面板的开裂,且集中在靠近拉石车行驶的路面一侧,且拉石车辆自重及载重共约60吨,路面与鉴定房屋相邻,路面标高比鉴定房屋地面低约0.8m,拉石车行驶的路面为泥路,拉石车重量大。行驶过程中对地面产生震动和压力对附近土层有扰动;综上所述拉石车行驶过程对上述①②的损坏稍有影响。鉴定结论:综合现场检查、检测和承载力验算分析,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之规定对该房屋的可靠性评述如下:该房屋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承重结构构件变形、开裂等损坏现象,地基基础可靠性等级评为A级。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该房屋框架柱的轴压比均满足规范要求,抽检的框架柱配筋满足承载力要求,钢筋混凝土梁配筋满足承载力要求,现浇板配筋满足承载力要求。抽检的框架柱、梁混凝土强度均满足规范要求;天面板有开裂现象;故上部承重结构可靠性等级评为B级。围护、间隔墙体未发现有开裂现象;屋面防水完好,无渗漏现象;地面板有开裂现象;故围护系统可靠性等级评为B级。综上所述,该房屋的可靠性等级评定为Ⅱ级。Ⅱ级: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对Ⅰ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处理建议:1、考虑房屋构件的耐久性及安全性,宜对损坏部位进行修缮处理;2、建议业主方在使用全过程中定期对该房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因双方对房屋修缮处理方面达不成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农业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农业章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冯永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黄璐
判决日期
2020-07-3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