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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亮
联系方式:0755-88286188
注册时间:1993-07-27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九楼、十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仪器设备的销售和上门维修;信息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白蚁防治,除“四害”消杀服务;“四害”防治设备、专业灭蚊灯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代理报关;能效测试,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节能评估,低碳能效技术服务,清洁生产审核;消防、安全、环保技术咨询;安全管理信息咨询和体系建设服务;环境影响评估与检测检验咨询服务;产品质量鉴定;工程造价评估;房屋、装修质量鉴定;价格鉴定、价格评估;艺术品鉴定、评估;组织文物鉴定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商品检验、鉴定、测试及代理业务,价值鉴定,仪器设备的计量校准业务;出入境植物检疫熏蒸处理业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医疗器械管理体系认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农食产品体系认证、农食产品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检验、鉴定、认证培训业务;工艺品、美术品、收藏品、字画、珠宝玉器、陶瓷、金属器、木器的鉴定、评估、咨询(不含古董、文物及其他限制项目);安全知识、技术教育培训;生产安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技术咨询;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服务;安全技术专家顾问服务;暖通设备节能、LED照明节能;机电设备节能工程设计改造;节能工程装修;能源管理中心设计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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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梅与天鉴珠宝贵金属检测(深圳)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3民初9478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秀梅与被告天鉴珠宝贵金属检测(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天鉴珠宝公司”)及第三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中检深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秀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黎,被告天鉴珠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拥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检深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秀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业务保证金;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珠宝检测重点实验室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宝玉石检测中心授权接样点业务办公室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在深圳古玩城设立业务办公室,乙方(原告)无偿提供场地给负责办公室的全面管理及日常运营。运营的方式主要是被告将第三人授权给其使用的“授权接样点”牌匾挂在原告处供原告以第三人的名义接收珠宝首饰检测,实际上系被告将第三人给其授权转授权给原告。其后,原告发现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第一条第3款明确禁止被告进行转授权行为,后原告致电第三人再行确认,第三人告知原告第三人严禁被告的转授权行为,且第三人已经收回授权给被告的“授权接样点”的牌匾。有鉴于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完全缺乏前提基础了,被告根本没有权利授权原告接样。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规定,原告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业务保证金。 被告天鉴珠宝公司答辩称,1、原被告并非委托授权关系,本案中双方应属于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共同运营管理业务办公室。2、在与原告签订合同之际,被告将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作模式告知原告,原告从一开始就知道并清楚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退一步说如原告认为被告是转授权,却仍就选择与被告签订业务合作合同,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3、原被告在古玩城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被告已向第三人口头报备上述合作情况并取得双方负责人的同意,现今被告的要求下,相关负责人同意向第三人申请,向被告提交原被告合作情况的说明。4、在原被告双方合作过程中,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承诺的保底业务量,故此被告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扣除原告的保证金。 第三人中检深圳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9月4日,天鉴珠宝(深圳)有限公司更名为天鉴珠宝贵金属检测(深圳)有限公司。 2018年3月,第三人中检深圳公司(甲方)与被告天鉴珠宝公司(乙方)签订了编号为ZJZB01-01-1803-003的《珠宝玉石、贵金属检测、木种鉴定业务合作协议书》(下称“《业务合作协议书》”),并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以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太白路3077号中深石化大厦C栋4楼为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业务承揽窗口,合作共同开展相关业务,并授权乙方为深圳市业务合作方,授权范围包括授权乙方以甲方检测机构的名义开展相关市场开拓工作;授权乙方在上述地址接收送检单位样品;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客户进行售后服务。2.甲方授权乙方内容仅针对特定场地及业务,乙方不得复制甲方授权并选择其他场地及开展业务。3.甲方将授权要求、证书使用等告知乙方,对乙方的办公场地及以中心实验室名义进行的大型市场推广或社会推广活动进行审核。4.乙方私自转授权、超出授权业务领域进行市场推广以及违规使用甲方标志、标识的,甲方有权即时解除协议,撤销对乙方的授权,且有权没收保证金,等等。 二、2018年3月27日,原告何秀梅(乙方)与被告天鉴珠宝公司(甲方)签订了《授权接样点业务办公室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协议载明:甲方已取得中检深圳公司授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珠宝检测重点实验室、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宝玉石检测中心授权接样点资格,与中检深圳公司合作开展珠宝玉石及木种相关样品的检测鉴定业务,现为拓展业务,给客户提供更便利及时的检测相关业务咨询和售后服务,甲方拟在深圳古玩城设立业务办公室,与乙方共同管理运营,并约定如下:1.甲方拟在深圳古玩城设立业务办公室,开展收样点相关业务;乙方提供位于罗湖区深圳古玩城G栋218作为办公场地无偿给甲方使用,乙方负责该业务办公室的全面管理及日常营运。2.甲方与乙方共同以该办公场所为基础,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珠宝检测重点实验室/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宝玉石检测中心(下称“国检”)授权接样点”的名义开展深圳古玩城及周边区域珠宝首饰检测、木种鉴定业务的市场开拓及相关服务工作。3.该接样办公地点的接样范围仅限于珠宝首饰检测、木种鉴定业务,其他业务均不在授权范围内。4.乙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每月保底检测量不少于5万元或3000件非素金类检测样品,一年内向甲方提供的检测业务量不少于40万元。5.甲方在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协议保证金10万元。6.本协议解除后,且甲方已经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结算款项之日起10日内,甲方无息退回保证金。7.乙方在协议期满,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保底业务量的,“不享受双方约定的优惠检测费,检测费按照优惠检测费上浮[\]%计算,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收乙方应补交的检测费”。8.合同有效期为2年,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等等。 《合作协议》后附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珠宝检测重点实验室何秀梅《授权协议结算价格》”。 原告依约支付了10万元保证金,2018年4月23日,被告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何秀梅(深圳古玩城G栋218)交来授权接样点业务保证金壹拾万元。 三、协议签订后,原告何秀梅将其接收的样品交由被告进行检测,检测业务量未达到双方确定的保底业务量,开业至今实际产生检测费3921元,原告通过案外人及其本人已支付给被告。 四、2019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约通知书》,认为双方的合作运营,实际上是被告将第三人的授权转授权给原告,但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禁止转授权。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可能达到合同目的,被告无权授权原告接样,据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邮件查询系统显示,该《解约通知书》于2019年12月20日由被告签收
判决结果
被告天鉴珠宝贵金属检测(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秀梅退还业务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天鉴珠宝贵金属检测(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何秀梅已预交的1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彭弘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清娜
判决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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