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京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0)陕7102执125号
判决日期:2020-07-29
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京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陕7102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京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91405.3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江西京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300000元,本院依法对剩余案款3891405.31及执行费人民币44314元进行了扣划,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江西京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还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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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7102执1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28日结案。
二○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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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