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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岳建波
联系方式:0551-65613584
注册时间:1990-07-04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403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装卸搬运;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汽车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家用电器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智能港口装卸设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销售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特种设备出租;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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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102民初118号         判决日期:2020-07-29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物流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商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泉汇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徽商物流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被告租赁关系于2016年3月30日终止;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解集路大兴仓库12号库(面积650平方米);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699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共计46134元(以租金69900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8年12月30日,之后违约金及滞纳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五、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214500元(以每月6500元为标准,自2016年3月31日暂计至2018年12月30日,之后房屋占用使用费按6500元每月计算至被告实际搬离案涉租赁物止)及逾期退房占有使用费的利息35392.5元(以214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按年利率6%暂计至2018年12月30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共签署两份《仓库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两份《仓库服务合同》约定:1、原告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解集路大兴仓库库区中的12号仓库出租给被告使用;2、租金支付方式为先付款后使用,按季度提前支付;3、被告拖欠租金达3个月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4、被告违约,需按照总租金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被告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月平均日租金2倍向原告支付滞纳金;6、租赁期间,被告消耗的电费,按仓库内电表读数计算收费,每度电1.6元;等等。上述两份《仓库服务合同》被告应付租金合计218400元,原告实收租金148500元,代扣水电费5440元。合同期内,被告尚欠租金69900元,已构成根本违约。2016年3月30日《仓库服务合同》期满后,原告多次电话、发函要求被告交还仓库、支付合同期内欠付租金及延迟退仓期间的房屋占用费等损失,但被告至今占用上述仓库,拒不返还。截至2018年12月30日,被告共计欠付33个月房屋占用使用费合计214500元。为避免扩大国有资产损失,故提起诉讼。 被告金泉汇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原告徽商物流公司与被告金泉汇公司就租赁合肥市瑶海区解集路大兴仓库12号库签订《仓库服务合同》,徽商物流公司为出租方(合同甲方),金泉汇公司为承租方(合同乙方),双方约定:“……该仓库位于库区内12号库,出租面积1300平方米,该仓库使用功能为仓储……”、“出租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止,共壹年。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应于合同期满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研究同意后,甲乙双方经协商,可续签出租合同”、“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仓库……3.乙方拖欠租金达三个月的”、“1.仓库租金:每平方米每月9月,每月租金11700元,每季度租金合计35100元。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每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当月的平均日租金2倍支付”、“11.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中的任何一项条款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总租金10%的违约金”。该合同期满后,原、被告双方续签了一份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的《仓库服务合同》,租赁仓库仍为12号库,出租面积调整为65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每月6500元,滞纳金、违约金支付标准及条件不变,另约定:“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仓库……3.乙方拖欠租金达三个月的”。金泉汇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徽商物流公司支付租金35100元、2015年7月21日支付租金30000元、2015年8月3日支付租金30000元、2016年1月31日支付租金30000元、2016年11月8日支付租金15840元、2017年10月13日支付租金13000元,后未能继续支付租金。截至本案庭审时止,被告金泉汇公司仍实际占有案涉仓库。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仓库服务合同》2份、《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6份、《律师函》、邮单、短信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库服务合同》于2016年3月30日终止; 二、被告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合肥市瑶海区解集路大兴仓库12号库(面积650平方米); 三、被告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4460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租金64460元为基数,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为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为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四、被告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仓库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每月6500元为标准,自2016年3月3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仓库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0元,由被告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扬 人民陪审员程文光 人民陪审员陆蓉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海恩
判决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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