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兴业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兴业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924民初635号
判决日期:2020-07-29
法院:兴业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环公司)诉被告兴业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旅发中心)、兴业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旅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博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雪玲、陈程,被告旅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被告文旅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博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咨询服务费人民币4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70000元为基数,支付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30日为29341.58元(具体计算详见附件《利息计算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499341.58元,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被告原名为“兴业县旅游局”)签订《广西兴业鹿峰山-天外天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咨询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开展环境咨询服务。合同第五条具体内容如下:(1)咨询服务费人民币470000元;(2)支付方式为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提交报告书正式报批稿后,在接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通知并在领取批文前,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环评报告编制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服务并提交了《广西兴业鹿峰山-天外天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2018年11月22日,兴业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广西兴业鹿峰山-天外天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函中载明“同意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作为《广西兴业鹿峰山一一天外天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审批的环境保护依据”。综上,原告己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的工作内容,达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此后,原告已多次催告被告付清款项,但请款沟通中,被告仅以内部人员换届、机构变更且缺乏资金为由,一直未予支付任何服务费用。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己经明确了支付的费用及支付条件,现付款条件己经成就,但被告一直未能支付服务费用,构成违约,原告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诉请被告支付服务费用于法有据。被告所称的内部人员换届及缺乏资金导致无法付款,不构成被告不予支付款项的有效抗辩。此外,合同法第112条,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所致的利息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原告博环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主体信息材料—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信息及名称变更登记公告截图、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信息截图,证明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承继了原合同主体兴业县旅游局的权利义务;
2.《广西兴业鹿峰山-天外天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咨询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3.《广西兴业鹿峰山-天外天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兴业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兴业鹿峰山-天外天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证明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编制报告,并取得批复意见,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4.致兴业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催告函》、致兴业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催告函》及邮寄记录,证明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
5.逾期利息计算相关政策及公告,证明逾期利息计算合理;
6.QQ邮件、顺丰快递,证明已向被告提交报告。
被告旅发中心辩称,对合同本金无异议,但原告至今未提交报告书和批文,支付条件未成就;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原告要求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且经批示,已确定由被告文旅局作为后续工作承接单位。综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旅发中心提交的证据有:关于明确《广西兴业县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PPP项目》前期工作对接单位的请示,证明兴业县政府确定由被告文旅局作为后续工作对接单位。
被告文旅局辩称,对合同本金没有意见,但机构改革后,我局只是承担了原来的行政职能,应当由业务承受方即被告旅发中心承担该债务的还款责任,我方不作为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请求驳回原告对文旅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文旅局没有证据提交。
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两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兴业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支付470000元给原告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兴业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计算)给原告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三、被告兴业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元(原告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由被告兴业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兴业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9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周长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秋莹
判决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