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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龚勋
联系方式:0718-8243181
注册时间:1998-10-06
公司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耿家坪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号 复制
简介: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监理、市政道桥工程监理、给排水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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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陈代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2823民初1090号         判决日期:2020-07-29         法院: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陈代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陈代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陈代桂支付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56000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陈代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兴建巴东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项目,委托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建设工程监理,并于2012年12月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了监理费等报酬和支付方式及时间。2013年底,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义务,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报酬,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至2019年7月9日止,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结算确认,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欠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56000元,并由陈代桂书写欠条一份。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予支持。 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陈代桂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日,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委托人)与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名称为巴东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地点为巴东县经济开发区青龙桥工业园区;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建筑面积约8000.00㎡;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陈代桂;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同意,按工程竣工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支付监理报酬;合同签订监理进场支付30%,主体工程结束支付40%,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20%,竣工验收后一个星期内付清监理报酬尾款。该合同还对监理人义务、委托人义务、监理人权利、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等方面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场监理,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支付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24000元。工程监理结束后,经结算,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尚欠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56000元。2019年7月9日,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为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伍万陆仟元整(小写56000.00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作为欠款单位在欠条上签章,陈代桂作为欠款负责人在欠条上签字。后,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未清偿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2020年5月13日,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系1998年10月6日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市政道桥工程监理、给排水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2019年4月4日,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56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郑永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华丽
判决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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