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恩成、郭晓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321执401号
判决日期:2020-07-29
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万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于恩成、郭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22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恩成、郭晓林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和2020年4月9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于恩成名下有长安牌(鲁Q×××××)汽车一辆、郭晓林名下有大众牌(鲁A×××××)汽车一辆并予以查封,因未发现车辆踪迹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于恩成、郭晓林司法拘留15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踪迹未能实际收拘。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5月1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璐
审判员李庆建
审判员刘焕宝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磊
判决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