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华与阳泉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袁小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晋0303民初588号
判决日期:2020-07-29
法院: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永华与被告阳泉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袁小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郭永华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其与二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郭永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原告郭永华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李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武中麟
判决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