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公安厅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公安厅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刘金波
联系方式:13331778444
注册时间:2017-11-28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王学彦与公主岭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吉0381行初14号         判决日期:2020-07-28         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学彦因认为被告公主岭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不服被告吉林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作出的吉公复决字(2020)11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学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波,被告公安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赵猛,被告公安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李宏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11月6日,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拆除违建,原告王学彦认为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请求被告市公安局予以查处,被告市公安局未予受理。原告向被告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省公安厅于2020年3月5日作出吉公复决字(2020)11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诉称,2019年11月6日,原告的合法财产遭到不明身份人员非法侵害,40800棵果树被铲除,房屋被拆除,事发当日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不管。后两次向被告市公安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被告不收。原告向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公安厅作出吉公复决字(2020)11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并撤销被告省公安厅作出的吉公复决字(2020)11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被告市公安局通话录音光盘、邮寄查处申请凭证等证据材料。 被告市公安局辩称,2019年11月6日10时许,原告报警称其自家房屋被拆,110指挥中心指派岭西派出所出警现场处理,到现场后经了解系公主岭市政府、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南崴子街道、南崴子派出所、市特警大队等多部门联合对南崴子街道河北村五组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此事件系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应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公安机关的处置程序合法合规,适用法律准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市公安局向本院提供了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南崴子派出所和岭西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被告省公安厅辩称,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联合对王学彦的房屋等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系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公安机关受理范围,原告申请救济的途径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有明确说明,原告应按此进行复议或诉讼。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驳回王学彦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程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6日,原告报警称其自家房屋被拆,市公安局岭西派出所出警现场处理,到现场后经了解系政府多部门联合对南崴子街道河北村五组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遂告知原告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后原告向被告市公安局邮寄查处申请,被告市公安局未予受理。原告向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省公安厅于2020年3月5日作出吉公复决字(2020)11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学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宝华 人民陪审员陈秀影 人民陪审员刘晓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阴晓卉
判决日期
2020-07-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