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向昌银、蒲柳华等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0921刑初151号
判决日期:2020-07-28
法院:蓬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向昌银、蒲柳华、邓何浩、何涛犯侵占罪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自诉人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向昌银、蒲柳华、邓何浩、何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合议庭
审判员杨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尹旭
判决日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