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1103执107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湘1103民初359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0年5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名下并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0年6月5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的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6月5日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有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0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面谈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提供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有工程款的财产线索,经核实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的工程款只有36128.16元,本案予以提取并支付。
2020年6月4日,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面谈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文忠
审判员莫端剑
审判员周国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伟钧
判决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