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乾志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湃肽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8民初15536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乾志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湃肽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乾志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实验室家具及配套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85万元,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等。后被告两次增加设备,金额分别为22930元及5888元,被告仅支付了34万元。2018年3月9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后被告仅支付了188600元,尚欠原告350218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浙江湃肽生物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在嵊州市,故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浙江湃肽生物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浦雪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汤稹
书记员邹紫叶
判决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