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光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12民初1759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因发生劳动争议,被告以原告及陕西美邦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11月13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388号裁决书,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2.原告支付被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3.45元;3.原告支付被告周六加班工资948.28元;4.原告为被告补缴2019年2月26日至4月4日期间的社会保险;5.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3.45元、加班工资948.28元,不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波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旭航
判决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