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枫叶园林规划工程有限公司、屈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4执复1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屈卿申请执行吴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江西枫叶园林规划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叶公司”)不服湖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29执异28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8年9月6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就屈卿与吴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赣0429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吴敦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屈卿偿还借款199900元。该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敦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0月12日,屈卿向湖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赣0429执540号。
湖口县人民法院查明:原告屈卿与被告吴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屈卿于2108年6月12日申请诉前保全,于2018年6月15日保全完毕;后,2018年10月12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赣0429执540号,该案于2019年3月22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湖口县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裁定驳回案外人枫叶公司的异议请求。
申请人枫叶公司向本院复议称,湖口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枫叶公司的异议请求,属法律适用错误。一、错误适用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院(2019)赣04执复18号执行裁定书明确复议申请人此前提出的异议性质为民诉法227条规定的标的异议,而非行为异议。在前后两次异议性质不同的情况下,不构成重复异议。二、枫叶公司对新近收到的(2018)赣0429执5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属首次提出异议,不属于重复异议。三、湖口县人民法院在分别向复议申请人和方大地产下达的两份(2018)赣0429执保18号协助执行通知中,均未明确执行的内容究竟是被执行人吴敦云的收入,还是到期债权,其程序、用语不规范。四、湖口县人民法院错误适用民诉法227条规定。故向本院申请撤销湖口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9执异28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4月25日,本院作出的(2019)赣04执复18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复议申请人在(2019)赣0429执异12号案件中提出的为实体权利,而非行为异议。故裁定撤销湖口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9执异12号执行裁定,并发回湖口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2019年7月5日,湖口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2019)赣0429执异28号异议裁定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9执异28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徐新友
审判员周敏
审判员易仁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翔菲
判决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