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医药有限公司、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302执22号之四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3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贡福世光明医院)应支付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市医药有限公司货款32375.61元,负担案件诉讼费305.00元、财产保全费343.80元、案件执行费395.00元,已执行18000.00元,通过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扣押被执行人车辆一辆(轮候扣押),提取被执行在自贡市医疗事务中心应领取的医保款14601.61元(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勇审判员陈龙
审判员李辛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詹曦芳
判决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