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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371-67789598
注册时间:2004-12-01
公司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95幢
简介:
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咨询、造价咨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技术咨询。(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应经审批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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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旭升辉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304民初53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公司)诉被告河南旭升辉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辉煌公司)、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久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涛,被告旭升辉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亮、吴暮晨,被告地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亮、郭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河南旭升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的监理费用450万元;2、判决被告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旭升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方是被告旭升辉煌公司,监理方是原告创达公司,工程名称为地久艳阳天小区,工程地点位于洛阳市××路,工程规模为约25万平方米,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为自2012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监理费用为每平方米5元,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及争议的解决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委托监理合同附加协议条款第2条约定:工程若有延期,按监理费用除以合同约定天数乘以延期天数计算,委托人和监理单位协商解决。2012年6月3日,原告创达公司与被告旭升辉煌公司就同一建设工程再次签订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旭升辉煌公司为招标人,创达公司为中标单位,该合同在洛阳市××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建设监理备案,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为450万元,监理期限为自2012年6月5日始,至2015年1月16日止。在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届满后,由于非监理方的原因,工程未能如期完成而造成延期,原告按照监理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的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安全符合施工现场安全标准的要求,原告实际完成监理工作的建筑面积为293637.36平方米,依据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截止2019年12月10日工程已延期67个月,监理期限内的监理费用为1468186.8元,延期监理费用为4098688.15元;依据双方签订的第二份经过备案的合同,被告旭升辉煌公司应支付监理酬金450万元,截止2019年12月10日工程已延期将近59个月,虽然备案合同中没有约定延期监理费用如何进行支付,但是工程延期致使原告产生巨大经济损失是事实,对产生的延期监理费用被告也应当向原告支付。被告至今却仅向原告支付1250758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剩余监理费用,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被告地久公司系被告旭升辉煌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应对被告旭升辉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旭升辉煌公司答辩称:创达公司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2012年5月10日创达公司与答辩人签订监理合同,双方一直是按照5元/㎡结算并支付费用的,从2012年11月20日付第一笔款至2019年11月27日分19次已付1250758元,创达公司多年来一直按照上述标准收款。二、2012年5月10日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工期2012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是违反科学、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16]161号)等建筑规范标准的。25万㎡工程,按照建筑规范需要工期1000多天,两年时间根本无法完成,显然,该合同对于工期的约定是无效的,按照规范文件,创达公司监理的工程并没有超过正常工期。三、创达公司的投标文件日期为2013年7月,2012年6月3日创达公司尚未投标。创达公司诉状中所称2012年6月3日签订合同并备案显然与事实严重不符。四、答辩人一直积极与创达公司对于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理人员设备等问题私下多次进行协商,创达公司枉顾事实起诉答辩人、查封答辩人450万元,有违诚信原则。对于创达公司的违约、过错、违规查封等给答辩人造成的巨额损失,答辩人将另行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创达公司的责任。五、特别提出:鉴于创达公司已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期间创达公司应该对正常的施工监理和资料等相关手续签字、加章履行义务,不得影响工程手续办理。 地久公司辩称:答辩人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旭升辉煌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承担独立的民事义务。本案中,原告所诉内容系原告与旭升辉煌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非适格被告,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2011年12月3日,原告创达公司与被告旭升辉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以下简称为第一份合同),工程名称:地久艳阳天小区2#、5#、7#、8#楼建设项目监理,工程规模:100479.51平方米,监理酬金:叁佰壹拾壹万柒仟元整,监理期限:自2011年12月5日始,至2014年6月19日止。 二、2012年5月10日,原告创达公司(监理方)与被告旭升辉煌公司(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以下简称为第二份合同),工程名称为:地久艳阳天小区,工程规模:约25万平方米,本合同自2012年5月10日开始实施,至2014年5月10日完成。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约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监理费用。1、本工程监理费用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2、地久艳阳天小区高层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以实结算)。3、监理费用约为:壹佰肆拾伍万(以实结算)。4、监理费用按工程进度付款。5、各楼施工到首层封顶付该楼监理费的10%;6、各楼施工到15层付到该楼监理费的30%;7、各楼施工到主体封顶付到该楼监理费的60%;8、各楼粉刷装饰完成付到该楼监理费的80%;9、单位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后付到该楼监理费的95%;10、工程备案验收完成后,十日内支付完该楼剩余的监理费。附加协议条款约定:1、地久艳阳天项目总面积按图纸设计为准,若有变更另行计算,最终以实结算。2、工程若有延期,按监理费用除以合同约定天数乘以延期天数计算,委托人和监理单位协商解决。 三、2012年6月3日,原告创达公司与被告旭升辉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以下简称为第三份合同),工程名称:地久艳阳天小区1#、3#、6#、9#、17#、19#、20#、21#楼(含地下车库)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监理,工程规模:新建约187243.55平方米,监理酬金:450万元,监理期限:自2012年6月5日始,至2015年1月16日止。 四、地久艳阳天小区共包含:1#、2#、3#、5#、6#、7#、8#、9#、17#、19#、20#、21#、地久艳阳天西区幼儿园、地久艳阳天东区幼儿园、地久艳阳天西区地下车库、地久艳阳天东区地下车库、地久艳阳天物业办公楼,共计为17幢建筑物;截至目前除1#楼外的16幢楼盘全部已经过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五方竣工验收,该16幢楼盘的总建筑面积为270174.08㎡,1#楼建筑面积为23463.28㎡,17幢楼盘总建筑面积为293637.36㎡。 五、被告旭升辉煌公司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地久公司系旭升辉煌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创达公司与旭升辉煌公司均认可,截止创达公司起诉前,旭升辉煌公司已支付监理费用1250758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旭升辉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用2266772.88元; 二、被告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河南旭升辉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800元,由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1400元,被告河南旭升辉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雷海花 人民陪审员朱青州 人民陪审员赵萍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彬 书记员李甜甜
判决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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