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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赖梅松
联系方式:021-60325765
注册时间:2013-01-17
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1685号1幢
简介:
国内快递、国际快递(以上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从事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供应链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机动车维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销售汽车及配件、机械设备、机电产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服装鞋帽、办公设备及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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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义、李朝阳等与程玉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502民初612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洪义、李朝阳与被告程玉刚、被告东营直通快运有限公司、被告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北京,被告东营直通快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军,被告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继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8月31日9时34分许,被告程玉刚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东营区枣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三路路口处向北左转弯时,将由东向西步行至公路中间站立的郑建珍撞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郑建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程玉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程玉刚驾驶被告东营直通快运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完成东营直通快运有限公司的工作期间发生涉案事故。 二、各类人身损害费用:医疗费12380.97元(不包括被告程玉刚另行支付的急诊费),丧葬费37562.50元。死亡赔偿金276843元,酌情确定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361786.47元。 三、受害方已获赔偿情况:被告程玉刚已垫付原告23000元。另行支付急诊费3897.01元。 四、其他情况:2019年6月1日,被告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特许人)与被告东营直通快运有限公司(被特许人)签订中通快运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主要约定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ZTO中通快运”品牌,使用特许人指定的注册商标、商号、外在标识、经营管理模式、经营管理系统和其他特许人指定的知识产权等,经营东营市东营区区域的快运业务。被特许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项中,到庭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被告东营直通快运有限公司提供东营中通快运承包合同1份、营业执照2份、证明1份、员工名单1份,主张被告东营直通快运有限公司将东营区西城南一路以北的快件收发、派送业务承包给了王伟,程玉刚是王伟的雇员。原告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一、被告程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洪义、李朝阳损失338786.47元。 二、被告东营直通快运有限公司对被告程玉刚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款项支付办法:赔偿义务人将赔偿款及诉讼费直接汇入原告李韩阳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营胜南支行62×××23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6元,减半收取3458元,由原告李洪义、李朝阳负担329元,由被告程玉刚、东营直通快运有限公司负担3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桂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周原
判决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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