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润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04民辖终39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润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0民初5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重庆润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冉景红
审判员郑斌
审判员何洪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喻雷
判决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