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鹤林等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京0115执5108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鹤林劳盗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鹤林退赔373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鹤林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鹤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刘鹤林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退赔373800元,迟延履行利息2485.77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刘鹤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刘鹤林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刘鹤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鹤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守国
审判员马元凯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孙佳欣
判决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