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号:(2020)陕0725执45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2019)陕0725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确认,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1327.5元及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清结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9%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80元及保全费4980元。逾期,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查明,通过网上总对总查询,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保全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勉县水利局的应收工程款916258.67元,但工程竣工后未验收,现无法拨付工程款,只能待工程验收拨付工程款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对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经终本约谈,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晓明
审判员董辉
审判员王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静
判决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