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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方式:0513-85526298
注册时间:2005-07-29
公司地址: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299号17幢A室
简介: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项目咨询、项目可行性分析、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策划、网络信息技术服务、质检技术服务、环境检测、工业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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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611民初712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智谷物业南通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建工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谷物业南通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红、杨兆明,被告苏通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智谷物业南通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9460元(3.8元/月/平方米×569.01平方米×9个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地产商南通万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299号17幢A室房屋,该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3.8元/月/平方米。现该物业企业与地产商南通万晖科技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后地产商与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地产商委托原告为该园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于2019年6月1日进驻该园区开始提供物业服务,并以各种方式通知了各业主,一部分业主已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作为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且该园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被告受原告与地产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束,应当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但被告仍未缴纳,原告多次沟通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6月以来拖欠的9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被告苏通建工公司答辩称:原告先后两次起诉提供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存在篡改证据的情形,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以第一次起诉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受托方为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适格主体为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商选聘原告作为物业公司,程序上不合法,而且最终的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物业价格并未经过物价部门备案;被告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物业服务,并未接受原告的服务;园区的物业管理混乱,维修不及时,环境卫生差,路面道路停车无人管理,没有完全尽到物业管理的义务,收费不合理,物业管理服务费应予减免。 双方为证明各自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提供了其与地产开发商南通万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日常物业服务图片、绿化养护日常保洁消防等台账、企业商家巡检服务表、外墙清洗确认表、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告知函、催款函及邮寄催款函的物流信息、履约保证金缴纳发票、2019年工作报告、违建治理通知情况反馈、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会议签到表、被告与地产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被告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公共区域车辆停放照片、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 本院经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综合审查,确认以下事实:本案所涉物业区域南通长江智谷科技园坐落于南通市港闸区。被告苏通建工公司系南通长江智谷科技园17幢A室业主。本案原告智谷物业南通分公司系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于2019年5月27日成立。地产开发商南通万晖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订立一份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了对南通长江智谷科技园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在合同尾部签章处南通万晖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告盖具公章。2019年6月原告进驻南通长江智谷科技园提供物业服务,在提供服务期间与南通万晖科技有限公司补充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落款时间标为2019年5月30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南通长江智谷科技园一期及配套工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参照住宅物业服务5级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3.8元/月/平方米。物业使用人按季度缴纳。对于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日收取万分之三滞纳金。2019年6月1日后园区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停车费等归原告所有。原告进驻南通长江智谷科技园后于6月26日向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53694元。2019年8月26日在园区告示栏等处发布告知函,告知业主及租户,其受南通万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已于2019年6月1日进驻南通长江智谷科技园,全面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在服务期间原告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活动接受检查,服务得到园区其他业主认可。6月以来被告亦有通过原告购电等记录。 另查,因被告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发出催款函未果,曾于2020年1月向被告提起诉讼,后撤诉
判决结果
被告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9460元(3.8元/月/平方米×569.01平方米×9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蒋晓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洁
判决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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