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泽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0621执32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062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濉溪县百善镇××小区××#××室房屋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濉溪县百善镇××小区××#××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由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不得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限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于上述财产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予以拍卖、变买或折价抵付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开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周娜
判决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