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97正裕电器配件(昆山)有限公司与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583民初20897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裕电器配件(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正裕电器配件(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952180.38元及逾期利息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有数十年的交易往来,被告从原告处采购电线等各种电器配件。交易流程为被告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被告进行送货,双方每月进行对账并由原告根据对账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原告按照被告订单要求按期足量为被告提供电器配件等货物,被告却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结欠货款总额为1889020.9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此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向原告履行1889020.90全部款项,但被告仅履行了936840.52元。
被告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2016年3月23日,双方签订了《卓力集团供应商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展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至双方业务合作结束止,因此,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该协议的约束,该协议第六节第八条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协议甲方指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双方对管辖权已明确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应向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对该管辖权异议,原告正裕电器配件(昆山)有限公司称认可《卓力集团供应商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亦认可协议中约定履行中产生的纠纷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文,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唐敏
人民陪审员李萍
人民陪审员董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芳
判决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