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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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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祁昌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1321民初2336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祁昌林、庞延华、庞军站、赵景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祁昌林、庞延华、庞军站、赵景红的银行存款56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祁昌林、庞延华、庞军站、赵景红所有的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85元,由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金裕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彭琛
判决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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