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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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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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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00-08-17
公司地址: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红星国际写字楼A2栋6楼整层
简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仿古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及施工;城市亮化工程的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施工;建筑工程总承包及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不含特种装备);环保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配套陈设工程施工;电气工程施工;给排水工程施工;暖通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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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光学、厉三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6民终1328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崔光学因与上诉人厉三货、被上诉人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昌宏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崔光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原判决认定崔光学从窗台跳下摔伤,缺乏证据证实,证人杨某与厉三货存在雇佣关系,有利害关系,且无证据证明杨某在现场。崔光学不可能从上面往下跳。二、原判决认定崔光学已年满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崔光学未提供收入证明,与事实不符。崔光学在务工中受伤,怎么能说崔光学无证据证明务工并有收入呢?客观存在误工损失。三、原审判决崔光学承担40%的责任,过重。崔光学提供劳务,厉三货应当提供充分的安全设施和环境,并进行安全教育,但是厉三货没有。地面有砖块,导致崔光学在下来时受伤。厉三货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 厉三货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厉三货向崔光学赔付2796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崔光学承担。事实与理由: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是一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伤残赔偿金,适用法律错误。崔光学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4周岁,定残时已满65周岁,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丧失劳动能力;崔光学系农村户口,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城市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如果崔光学作为被扶养人,参照城镇标准计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伤残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部分导致收入损失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综合实际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两方面因素作为住所地标准例外的条件。 红昌宏公司在二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一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残疾赔偿金有异议,请求改判决按农村标准计残疾赔偿金,对一审判决的其它内容无异议。 崔光学在二审中口头答辩称:厉三货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崔光学居住在市区,在城市打工,不以种地为生。 崔光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提供劳务受害的赔偿金12159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红昌宏公司承接襄阳市人大会议室改造工程,又将该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厉三货。2018年8月底原告崔光学经案外人刘某介绍,为被告厉三货提供劳务,在承包的装修工地处做砌墙等工作,约定按天计工资。2018年9月7日上午,崔光学在砌墙时发生摔伤,当日入院治疗。在襄阳市中医医院住院10天,入院诊断为左距骨骨折,住院期间于9月11日行左距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拍片复查显示对位良好。2018年9月17日出院医嘱为:1.院外对症治疗。2.中药接骨续筋。3.左踝石膏夹外固定。每月复查X光片,视骨折愈合情况,逐步下地负重行走。2018年10月10日崔光学再次入院,入院诊断为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病、左小腿肌间静脉血栓等,住院6天期间进行改善循环、脱水抗炎,中药口服外用活血通络等。2018年10月16日出院医嘱为避风寒,忌劳累,左小肢制动,避免按揉小腿,出院后一月复查左下肢动静脉彩超。2019年2月28日,襄阳法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崔光学左踝关节损伤的伤残评定为十级,后期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评定伤后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崔光学支付鉴定费2000元。2019年6月13日崔光学再次入院治疗,于当日行左距骨螺钉取出术,术后活血化瘀消肿止痛治疗,拍片复查骨折位线良好,无内固定残留。住院5天,6月18日出院医嘱为继续门诊治疗,伤口3-5日换药一次,术后2周拆线等。直至2019年8月7日崔光学共支付医疗费27371.41元。另查明,崔光学系农村居民,2009年登记为鱼梁洲置地花园19幢1单元2层右户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该处居住至今。因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厉三货及红昌宏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厉三货雇请原告崔光学从事砌墙等工作,厉三货与崔光学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经审查,崔光学2018年8月底开始为厉三货砌墙,9月7日上午从工地的窗台跳下导致摔伤,其自身对本次受伤事故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崔光学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共计27371.41元,有医疗费票据为准;2.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因崔光学在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根据其继续从事的实际工作情况来计算其误工费,但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收入状况,一审法院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主张金额为50元/天×16天=80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4.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的护理人员主要为其妻子,原告主张金额为96.48元/天×16天=1543.68元,未超过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5.鉴定费2000元,有鉴定费票据为准;6.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原告未举证相关交通费票据,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7.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主张金额为31889元/年×15×0.1=47833.5元,未超过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79548.59元。上述损失由厉三货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47729.15元,一审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厉三货共应赔偿崔光学各项损失共计49729.15元。因厉三货已经垫付5500元,还应赔付44229.15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红昌宏公司明知厉三货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却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厉三货,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厉三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光学赔付44229.15元,被告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崔光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厉三货、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各负担505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上诉人崔光学负担608元,上诉人厉三货负担6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涂晶晶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柳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汪玉杰
判决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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