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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梦龙
联系方式:0737-2708509
注册时间:2001-06-18
公司地址:湖南省沅江市桔城路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土地复垦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公路工程;环保工程;桥梁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劳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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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玉梅与被告张军辉、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981民初1174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玉梅与被告张军辉、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沅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玉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容、被告张军辉、被告太平洋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雨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4959.3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2日13时15分许,被告张军辉驾驶湘HA7008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沅江市黄茅洲村八组“T”型路口左转弯时地段时,与杨长生驾驶的搭载原告的湘H9BG22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作出了沅公交认字[2019]第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军辉承担主要责任,杨长生承担次要责任,何玉梅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通过治疗于2019年12月10日办理出院,共计住院28天。出院后,原告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0年3月10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省人医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原告因本次交能事故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续医疗费1000元。 原告与被告就后续的医疗费及其它损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张军辉忽视交通安全,一定程度上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安沅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被保险人,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张军辉辩称,事故发生后,被告张军辉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往了医院进行治疗,原告的医药费、交通费等被告张军辉都进行了垫付,被告张军辉已垫付原告医药费8273.74元。 被告安沅公司辩称,案涉肇事车辆湘HA7008虽登记在被告安沅公司名下,但该车根据沅江市行政机关公务车改革要求已于2017年1月移交给沅江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原沅江市机关事务局)管理,之后被告安沅公司对该车未进行任何管理、控制且未享有运行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控制湘HA7008车辆的沅江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对该车产生的任何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沅公司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保辩称,1、被保险人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太平洋财保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2、本次事故中,被告张军辉承担主要责任,另一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在本次事故中只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3、本次事故中,造成两人受伤,交强险赔偿金额应在交强险内进行分摊。4、原告的部分诉讼主张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扣减。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益阳市的统一标准50元/天计算;营养费认可1000元;交通费用原告未提交交通费的证据,依据其住院天数,不超过500元,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均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被抚养生活费应当以七人抚养进行计算,精神抚慰金被告太平洋财保认可8000元。5、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且被告太平洋财保不是直接侵权人,根据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不应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2日13时15分许,被告张军辉驾驶湘HA7008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沅江市黄茅洲村八组“T”型路口左转弯时地段时,与由杨长生驾驶的搭载原告的北往南方向行驶湘H9BG22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长生及原告受伤、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沅公交认字[2019]第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军辉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杨长生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杨长生系原告丈夫,原告放弃要求杨长生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湖南省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被告张军辉垫付了原告的医疗费8273.74元。2020年3月5日,原告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3月10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省人医司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原告因交通事故人体损伤九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1000元。 另查明,原告母亲孙凤娇现年90岁需原告赡养,原告兄弟姐妹七人,其中原告弟弟属智力残疾,无抚养母亲能力。被告张军辉所驾驶的湘HA7008小型越野客车所有人为被告安沅公司。被告安沅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有效期自2019年3月16日0时起至2020年3月15日24时止。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216782.74元:医疗费9004.74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住院29天)、护理费10983元(1人护理60天)、误工费17843元、营养费1800元(需营养60天、每天酌情为30元/人/天)、伤残赔偿金1593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为100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鉴定费2506元(上述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均根据湖南省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予以计算)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何玉梅经济损失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何玉梅经济损失101474.18元(已冲减被告张军辉垫付的医疗费8273.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被告张军辉的垫付款8273.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何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张军辉、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尧夫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驰 书记员钱超
判决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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